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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处罚条款
5号令-处罚条例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八、职业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告知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十、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
十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类别
违法情形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金额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第七十条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