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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18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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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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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
10.职业健康监护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职罚(2024]2号案件名称: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9年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卫生行政部门起至2023年11月期间,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陆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等13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自2019年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卫生行政部门起至2024年8月期间,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陆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罗某某等5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即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18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上的缴款方式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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