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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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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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和内容
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名称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情节后果2
单位/个人
具体标准


330223061000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较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警告
一般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严重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发生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较轻
未按照要求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警告
较轻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发生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较轻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警告
较轻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较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3人次以下的
警告
较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3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10人次以上50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50人次以上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较轻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及时改正的
警告
较轻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拒不改正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拒不改正,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5
330223055000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较轻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不足3个月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
较轻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
一般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较重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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