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花鞭炮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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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09-29
处罚案例
处罚案例: 6.生产工艺、设备处罚案例



某烟花鞭炮厂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作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南充市西充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县某烟花鞭炮厂存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甲醇代替乙醇制作烟花亮珠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西充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烟花鞭炮厂“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14年就发布了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但该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违规采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增加了劳动者职业危害风险。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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