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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8月,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称其从事电焊切割作业,但公司未做职业病危害告知,也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劳动合同,询问负责人,检查体检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只安排该名员工做了普通体检,同时没有书面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2025年9月,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温馨提醒: 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书面、如实、完整地告知其工作岗位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及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是保障劳动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职业健康检查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性,普通体检无法替代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旨在发现职业禁忌证,评估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岗位作业,属于强制性检查,必须在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普通体检不具备职业病筛查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效力,更不能替代法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3.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既保护劳动者,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做好岗前与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有助于用人单位合理配置岗位,避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不适宜的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健康基础档案,可为在岗期间的健康监护提供有效比对依据,从而实现职业病的早期发现与及时干预。此举不仅有助于防范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也能避免因员工带病入职或职业病相关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全面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用人单位应以此为戒,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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