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案。
处罚依据: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 (不含一千万元)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处10-20万元罚款,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处20-30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不含一亿元)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处10-30万元罚款,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处20-40万元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处10-40万元罚款,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处20-50万元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 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处罚依据: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
(一)单位应检查人数≤50人
未体检人数占比小于30%,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可并处2 -2.5万元的罚款。
未体检人数占比大于等于30%,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可并处2.5 -3万元的罚款。
(二)50人<单位应检查人数≤500人
未体检人数占比小于30%,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可并处2 -3万元的罚款。
未体检人数占比大于等于30%,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可并处3 -4万元的罚款。
(三)单位应检查人数>500人
50人以下未进行健康检查的,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可并处2 -3.5万元的罚款。
50人以上未进行健康检查的,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可并处3.5 -5万元的罚款
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可处2 -3万元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案。
处罚依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
(一)未安排诊断治疗人数≤5 人 ,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的,处以5 -8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5人<未安排诊断治疗人数≤1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的,处以8-12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安排诊断治疗人数>1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的,处以12-20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及公布案。
处罚依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及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
(一) 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职工总数≤5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50人<职工总数≤50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三)企业类型为大型企,职工总数>50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的,处以1-2万元的罚款;
五、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案。
处罚依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
(一)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职工总数≤5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8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50人<职工总数≤50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12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企业类型为大型企业,职工总数>500人,
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2-20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案。
处罚依据 :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
(一)未报告职业病人数≤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