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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学科。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和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
4. 用人单位 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职业禁忌的作业。
1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2.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有不少于3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乙级资质有不少于1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16.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1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1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2.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叫总尘。
23.可到达肺泡区的粉尘叫呼吸性粉尘 。
24.通过口鼻吸入呼吸道的粉尘叫可吸入性粉尘。 25.在海南岛,需要换算采集空气样品的体积为标准体积吗?(不需要)
26.当空气温度低于 5℃ 和高于35 ℃,大气压低于 98.8 kPa和高于103.4 kPa,在计算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之前,必先将采集的空气体积换算为“标准采样体积”。
27.定点采样采样点的选择应选择 有代表性的 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有害物质 浓度最高 、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28.定点采样点数目的确定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样点;10台以上,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
29.某机加工企业同一厂房内有10台同类的焊接机,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进行现场采样时应设置 试读已结束,请付费阅读全文。   本文只能试读30%,付费后可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