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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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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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和内容
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名称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情节后果2
单位/个人
具体标准


330223061000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较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警告
一般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严重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发生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较轻
未按照要求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警告
较轻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发生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较轻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警告
较轻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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